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了解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或威胁;商业秘密泄露,往往会给原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个人隐私的泄露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影响其正常生活,给其带来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保密。对于处理治安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都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泄露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涉及商业秘密能否公开审理
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上看,只有当事人自己知晓内容,所以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也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不公开质证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当然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也要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如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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