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交房租的,可以解除合同,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几个月不付房租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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