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下列财产可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配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予相应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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