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被认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商标权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如下:
1.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3.以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
4.其他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侵犯商标权怎么赔偿
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侵权人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三、侵犯商标权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
2.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n(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n(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n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n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n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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