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和成因
时间:2023-06-06 10:31:09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界定

所谓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指的是依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范围。换句话说,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仲裁事项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某一事项进入仲裁程序必须得到当事人和法律的双重授权,并且当事人的授权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以内。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是仲裁制度的基础问题,影响到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的合法有效性,对于完善仲裁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商事联系的日益紧密,仲裁作为最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得到官方和社会的认可,在国际商事领域和各国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鼓励、支持仲裁的政策被普遍采用的今天,各国也在通过不断调整本国仲裁的解决纠纷的范围来适应这一浪潮,不仅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显著增多,而且可仲裁事项的类别亦越来越多样化。许多传统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已经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正在向可仲裁的方向演变。

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

对大部分国家而言,仲裁和制度的发展史实际就是仲裁范围不断扩张的历史,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越来越多,只有原来不可仲裁的争议、旧的仲裁法上没有明确涵盖的新型争议变得可以仲裁,罕见的是原来可仲裁而在新的仲裁法上却不可仲裁的事项。为了使本国的商事仲裁能更好地适应日趋变化的经贸环境,各国对于可仲裁性的态度更加宽容,纵观当前各国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扩大趋势几乎成为了所有国家的主题。具体而言,这种扩大趋势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出于对《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理念的认同与遵循,各国对于商事的认定采用更加宽泛的解释,由此直接带来的是可仲裁性范围的不断拓展以及可仲裁性标准的不断放宽。一些以往被认为不能仲裁的纠纷,现在逐渐都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例如知识产权纠纷、破产纠纷、消费者纠纷、侵权纠纷等之前不可仲裁的事项,在不少国家现已逐步被纳入仲裁的领域。争议可仲裁性标准已从过去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的可处分性标准向更有弹性、更明确的商事标准和财产权益或经济权益标准演进;从单一标准向复合、多重标准演进。对可仲裁性的放宽,已成为各国对于仲裁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共识。另一方面,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新的商事争议类型不断出现,产生更多新的法律关系主体,从而也使得仲裁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例如,保理作为新近出现的国际支付方式,盛行于世界经济贸易往来之中,因其产生的纠纷自然也被纳入仲裁的管辖范围内,由此带来仲裁的活动领域的进一步扩大。

公共政策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日趋降低

近年来,出于鼓励仲裁,促进国际商事活动发展的需要,各国普遍降低了以公共政策衡量可仲裁事项的重要性,并逐渐限制公共政策在民商事领域的广泛适用。在判断争议事项是否涉及公共政策时,不少国家都对公共政策采用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解释:或是对于公共政策作狭义理解,并且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强调对国际礼让的考虑、对外国和跨国仲裁庭的尊重等;或是采用国际公共政策这一在某种程度上弱化的公共政策概念,仅指被这些国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普遍正义原则,否则几乎没有什么可提交仲裁的事项是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因此,各国在可仲裁问题上都尽量减少公共政策对当事人合意的限制,公共政策不再是商事仲裁的主要障碍。

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随着仲裁的广泛运用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统一化趋势的加强,各国对于当事人提交仲裁争议事项的态度也越来越宽容,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所具有的重要性在继续降低,它已不再是可仲裁性与不可仲裁性之间划分界限的唯一标准。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发展趋势之成因分析

1、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作为诉讼外最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以其特有的保密性、效率性、公正性正广泛获得人们的青睐。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仲裁更加满足人们对争议的解决时所追求公正价值之外目标的追求,例如商事交往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的效率性、保密性等。基于经济社会的价值追求以及人们的多样需求,仲裁解纷范围的日益扩大是经济社会生活中仲裁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2、国家意志干预的减少

国家意志干预的减少是可仲裁争议事项范围扩大化趋势的又一重要原因。在一国范围内,国家意志的现实表现即为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在国家划定仲裁范围的依据中占据根本性的地位,是一个主权国家为维护其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观念与准则而设置的最后一道安全阀。[2]国家采取的公共政策的宽严直接影响着可仲裁性事项的范围。国家宽松适用公共政策必将导致施加于仲裁范围的限制相应减少。

3、仲裁国际化的要求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扩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已是各国的必然选择。仲裁国际化要求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不能只是一味的考虑国内的要求和现状,必须以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为导向,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本国仲裁制度发展符合国际化要求,使更多的争议事项得到更好的解决。作为最重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如果过于严格的限制争议的可仲裁性,将会使更多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相反,放宽对于争议可仲裁性的限制将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正是在这种仲裁国际化的要求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将得到不断扩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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