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里面的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时间:2023-04-01 11:22:48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带齐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附以下证件及复印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结婚证;

(6)出院小结;

(7)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8)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3000元以上、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均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9)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注:

(1)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异再婚的须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4)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以上提供证件一律为原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员统一到社保工伤生育科办理。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工伤生育);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每月6日至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您提到的入院前平常就诊的费用即“围产期检查费”,对于分娩前的围产期检查费用是不符合支付规定的。

一、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1)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早产、顺产和实施助产手续生产的,按每次生育2000元定额标准补助。

(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生产的,按每次生育3500元定额标准补助。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第一胎,且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定额标准的50%。

(顺产2000块,剖腹3500,女的没交生育险,男的交了,可以领上述金额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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