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要遵守什么法律规定
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民法典》中关于用益物权行使权利的规定。
1.具体而言,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2.第三百二十七条则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用益物权人能够在合法、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行使权利。
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说明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占有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2.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分析
用益物权具有多个显著特征。
1.其目的具有用益性。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旨在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用益物权具有地位的独立性。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3.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限制性。其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且在使用形态上受到限制,以确保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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