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国务院建设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国务院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房 屋 拆 迁 范 围 : 国 家 建 设 、 城 市 改 造 、 整 顿 市 容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需 要
根据我国《拆迁法》规定,拆迁房屋的范围包括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情况。拆迁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符合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房屋应当先进行评估,拆迁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同时,《拆迁法》也明确规定了拆迁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拆迁管理部门及其拆迁工作人员非法拆迁。若拆迁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当事人或拆迁安置户有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确保拆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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