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房没下证能被法院查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查封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时,需要首先将此情况告知该建筑物的实际管理人员或实际占有者,同时还要在显眼的位置张贴公告以示公正。
而对于查封不动产这件事来说,人民法院应在现场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并可同时提取保留与之相关的财产权利证书等证据物品。
此外,查封、扣押和冻结己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它财产权益的操作,还要求通知给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
若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这样的处理方式则不能对抗其他早已完成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八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二、未告知回迁房欺诈不
在满足具备《拆迁协议》与《回迁证》两份法律文件的前提下,出卖方有权获得安置房屋的约定所有权,并且享有自由支配该房屋权益的权利。
在双方均表示真实意向且行为不触犯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在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期间,仍可交易该房屋,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回迁房的交易中包含有两次税费的缴纳事宜,即原房主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期需缴纳的税费以及原房主在转让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
针对这两次税费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并具体如何支付,均应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加以细致明确定义。
全文7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