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盗窃罪的司法案件中,尽管由受害者所表明的不谅解行为可能会对涉案嫌犯或者被告的量刑力度产生某些影响,但是这并不代表其是决定性要素。
相反,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将需要全面综合分析和评估诸多影响量刑判决的关键因素,其中包括了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作案手法的恶劣程度、涉案人员对于自己罪行的诚恳认错态度、乃至是否存在自首或是主动建功等符合宽大处理规定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者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反映出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的程度有所深浅,以及犯罪当事人的真诚忏悔及改正良善之态度的直观体现。
然而,即便受害者并未给予谅解,只要涉案嫌犯能够如实坦白交代自身的罪行、积极履行退还赃款的义务、同时还呈现出自首或主动建功等良好表现,那么,法院也会依据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相关量刑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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