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生产安全;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玩忽职守罪及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二)客观要件
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则间接故意所构成。
三、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
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要求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论。
这两种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出于过失,都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犯罪。
我国法律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处理情况是非常明确的认定的,司法机关在进行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处理,如果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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