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逮捕时限不超过10日,然而在案件复杂且拘留期限即将届满仍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形下,逮捕期限则有可能被适当延长至14日期限。
另外,对于那些流窜犯、惯犯或团体作案等情节严重者,逮捕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37天之久。为获取犯罪证据及抓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可能藏匿罪犯或犯罪证据的场所进行全面搜查。如您对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持有异议,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同时也有权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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