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张某(男,18岁)在超市做事后被开除,产生放火烧超市仓库的想法并付诸行动,导致超市仓库货物及二楼办公室打印机、空调等设备被毁。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XX超市的仓库后门旁,用携带的打火机将堆放在门外简易棚内的泡沫箱点燃引起燃烧,随即大火蔓延至仓库内,导致超市仓库货物及二楼办公室内打印机、空调等设备被烧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用打火机故意点燃物品,以危险方法引起燃烧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放火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时未成年,当庭认罪,均可减轻及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应从中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今后要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走上新的人生道路,其父母亦应加强监督教育,努力培养子女成为对社会、家庭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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