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的整治方式: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正确引导民间借贷;
二、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三、加强宣导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四、民间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其他整治方式。
当前活跃的民间借贷对温州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与引导,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民间个人直接借贷利率维持在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是基本符合市场投资平均收益的。但当前一些机构或私人钱庄的借贷利率高达40-60%。,远远偏离了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活跃的民间借贷对温州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有一定的敏感性。
一是过度的民间借贷会导致储蓄分流,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减少,现金投放加大,对银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冲击。并影响国家金融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效果。
二是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不利于资金规模和投向的控制,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必须注意到,还有部分原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被个人投资者提现或转入个人银行卡等方式,挪用于民间的投资,造成了银行信贷与民间资金的混用。
三是诱发金融三乱现象,加剧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违规办理贷款垫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资金与民间资金往来的暗道。部分中介机构的借款资金来源,不排除有从社会不确定对象融入,一旦发生巨额资金损失,无法偿付从社会不确定对象融入的资金,将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造成影响。
四是部分企业和个人对暴利的追逐产生投资冲动,风险意识开始淡漠。投资规模超越了自身资金承受能力,在银行紧缩贷款时,不得已转向社会和民间借贷,高利吸收资金维持经营,资金链过于绷紧潜伏较大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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