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如何处理同一被执行人
时间:2023-05-31 18:40:07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人申请执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的比例清偿:。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算或者清算而注销、注销或者停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对同一人申请执行的,其确定给付内容的有效法律文书不同的,适用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赔偿:

1;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在经营。(三)被执行人是未经清算或者清算被撤销、撤销、关闭业务的公民、其他组织或者企业法人。他的许多财产被不同的法院查封。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足以清偿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之和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仍属于《实施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予以撤销申请参与发行。(四)被执行人的若干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查封法院对参与分配的申请有相同意见的,由各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予以分配属性。如果查封法院不能就参与分配的申请达成共识,或者涉及法院较多,则每个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拔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的管辖权集中到一个法院,由法院处理财产并主持在分配上。或者由共同高级法院决定由其中一个法院统一处理和分配被执行人的全部可供执行的财产。(5)普通债权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申请参加分配。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起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实施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取得实施依据的债权人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一法优于前一法的原则,已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分配的法院根据有关债权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所主张的债权数额,确定应当支付的债权数额,待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负责发放,提前封存的申请人要求参加发放;

2。被执行人的职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费、伤残抚恤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请求赔偿,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6)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分配程序,要求优先受偿的,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也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要求优先受偿。

优先权是否存在及其数额应由分配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确定。优先权按照形式要求原则上可以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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