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亦称硬性宪法或者固定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机关或者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的经济功能
我们习惯于马克思主义早已为我们铺垫好的法律和经济的关系的论证,在宪政改革成为热门的今天,有限政府理论被利用作为反对政府权力过度膨胀的理由,集体利益,政府失灵,立宪主义还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政模式等等问题,无论从那个角度看,我们都可以将其与我们的经济相联系。
有人认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经济没有多少关系,大多是与人类社会文明相关联的,如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规定,都是在不同程度反映人本身的。[5]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们不能从表面上看问题,宪法与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和历史联系,不反映经济利益要求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宪法中所确定的经济权利都是从保护特定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其实人们对宪法的经济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大体上来说,本世纪3O年代以前,宪法的经济功能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数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国家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影响,认为经济生活是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受契约自由的支配,政府不应涉足这一领域。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较少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但本世纪3O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不断爆发经济危机,导致工人失业、市场混乱、环境破坏等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放弃自由放任主义,转而采用凯恩斯主义,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控制。因此,不仅需要宪法增加有关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而且需要宪法扩充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宪法的经济作用才受到普遍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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