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没有所谓的不动产质押,不动产适用的担保形式是抵押,且属于要式的合同形式,生效以登记备案为准。
一、担保有什么形式反担保要符合哪些要件
担保形式:
1、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不能履行的,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房屋、车辆、股票、债券,设定抵押或者质押。债务不能履行的,优先出售、拍卖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3、留置债务人动产迫使其履行相应债务,期满未履行的,债权人以变卖、拍卖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4、争取债务人支付定金,如违约将丧失定金。
反担保要满足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者转让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让占有手续。
二、质押合同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质押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有权以质物价值优先受偿。为了保证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只具有证据效力。
三、质押不做登记的质押合同有效吗?
不办理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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