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车主在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后,依照约定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不按保险合同给予赔偿。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云南省盐津县法人民院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全额赔偿事故损失111011.45元的一审判决。
中大发电公司在购买云C26360号货车后,及时在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盐津支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
2006年12月12日,柳军驾驶该车不慎将陈云凯撞伤。经交警认定,驾驶员柳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云凯之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骨折。随后,陈被送往盐津县医院作股骨颈骨骨折螺纹钢针内固定术,后又转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钢针拆除手术。之后,陈云凯的伤势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造成各种损失111011.45元。中大发电公司垫付了医疗费22814.8元后,因该次事故牵涉保险赔偿问题,难以与保险公司达成统一意见,陈遂将中大发电公司诉至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同时,追加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盐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大发电公司的车辆撞伤原告,中大发电公司应对车辆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车已在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盐津分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故该车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返还中大发电公司之前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8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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