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规定理事会的任期。法律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此,章程必须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的任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章程规定在5年以上的,视为无效,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理事会的任期。
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决议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董事长不是股东会产生,而是董事会产生。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此我们知道,董事长是由董事会产生的,并不是股东大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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