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拓宽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由于公司纠纷类型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公司立法原则过多,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检查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检查或者自检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予答复收到请求的日期;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检查项目。除非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在内部,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可以给予合理期限补足出资。股东在催缴后的合理期限内出资的,发起人可以单独募集股份。对外,公司解散时,股东不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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