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不能成为名誉刑事处罚的凭证,因为在大多数的公诉案件中,其实犯罪嫌疑人伤害到的不仅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侵犯,因此,就算受害人原谅了嫌疑人也一样是要被判刑的。
刑事案件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刑事案件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从犯。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5.中止犯但造成损害的。
6.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7.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9.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10.预备犯。
11.未遂犯。
1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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