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在生孩子协议上无法达成协议,作为法定离婚的一种,承认离婚,但没有认定侵害生育权。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怀孕,妻子不顾丈夫的反对,两个孩子、夫妇中的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生子,则必须认定其侵犯配偶方面的生育权。理论上,生育权是男女平等的,但不能说是平等的。权利的平等不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由于生理特性的不同,男女在生孩子时的作用和负担完全不同。女性不仅要在育儿方面,还要在育儿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怀孕、分娩和哺乳不能替代男性。是对以生育为主体的女性的人文关怀和特别保护,也是法律的公正体现。
妻子擅自引产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没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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