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单位性质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一、公安局的工作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等。
二、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如下: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总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公安局属于哪个部门管
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在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时,原则上是下管一级;在授受所在地政府领导时,则包括行政领导与组织领导。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和县级公安局,其中,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和地级市公安局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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