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承租人与离婚时间有关吗
时间:2023-03-26 16:40:21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一、公房承租人如何确定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二、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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