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王寿文因自制火枪非法狩猎,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而受到数罪并罚的严惩。2月1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寿文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51岁的王寿文是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轻土坪村村民。1998年他利用家中一支废弃的旧枪管,自制一支长1.2米的单管火枪私藏于家中。2006年4月3日晚8时许,用自制火药枪在本村境内的高楼山的扒山上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一只,肉被其食用,锦鸡皮欲出售获利。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潜逃,2006年11月27日潜回家时被警方抓获。2007年1月10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寿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合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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