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死亡能否追索赡养费和抚养费
时间:2023-11-09 02:46:41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老人已死亡能否追索赡养费和抚养费

老人去世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老人被赡养和抚养的权利就消失,所以不能起诉要求赡养费和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赡养费的标准是哪些

赡养费的计算标准:

1.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孩子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

2.子女人数,独生子女负责全部的赡养费,二个以上的子女按照比例承担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赡养老人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n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n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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