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具体如下:
一、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1、自动投案的时间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现之前,又可以是犯罪事实被人发现之后。
2、自动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一定要出于真诚悔罪,即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果犯罪分子有自首的诚意,但是行动不便,委托他人去报案的,都属于自首。但是如果被公安机关包围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或者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都不属于自首。
二、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是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关押的犯罪分子而言的特殊自首方式。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还不知道的其他罪行的,那么供述的该罪行就视为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就是说如果你犯了多次盗窃罪,但司法机关指掌握了你一次盗窃罪的情况,并进行处罚,你就不可以以自己之前多次盗窃未被处罚,现在主动说明来作为自首论处,一定是要不同种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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