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隐瞒
对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另一方经常隐瞒,拒绝申报,不告知对方财产状况,使对方不能分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让,私自转让各种财产,包括:(1)转让定金:如以一次或多次的形式,在一定时期内,以自己不同数额的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冒用或转移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的,不存在以自己名义银行存款可以分割的情形
(2)虚假转移所有权:不存在实际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通常是亲属或朋友),对方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手中,使配偶一方不能分割财产(3)变卖财产:通过中间人或他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卖给第三人,以获取现金,避免配偶分割财产(4)私人馈赠:包括馈赠婚外恋者或其他模棱两可的第三方,或馈赠他人,导致夫妻财产减少
3.借名
如以逃避债务或限购、与配偶协商、借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匿名委托持股或投资股票等名义,而在今后发生离婚纠纷时,与持证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又无证据证明借名事实,最终因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和法律处罚不力,不能分为财产
伪造债务,在实践中,通过串通伪造债务,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达到侵吞、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所以我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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