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利,以致严重妨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价值的实现,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请求权益代表,以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针对第三方当事人的主张性权力。
这一办法换言之即,倘若债务人有拖欠您债务且未曾偿还的情况发生,您可以循合法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具有代表权性质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决,准许您代替债务人行驶其针对特定第三方当事人(例如,机动车的所有者)的权益,以便切实保护自身债权利益。
可是,请您务必注意,尽管您可以依法申请代表权诉讼,但您仍旧无权擅自将债务人名下的机动车辆开离现场。
因为代表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认可。
即便法院最终裁定您有权代表债务人行使其权益,您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例如申请强制执行等,才能够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掌控以及处置。
因此,您不能未经授权就擅自将债务人的车辆开走,而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行使代表权。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还款责任,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裁定您有权代表债务人行使其权益,从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