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骗婚有效说
“骗婚有效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很难将骗婚情形完全纳入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一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显然,一部分骗婚的情况无法归入无效婚姻。
另一方面,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骗婚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上述部分情况中的骗婚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因胁迫缔结的婚姻皆制定了特殊的解决办法,但并未涉及欺诈婚姻。现今,欺诈婚姻为有效婚姻,受欺诈方无法请求法院否定婚姻效力。
2、骗婚可撤销说
“骗婚可撤销说”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当事人的意见一定要真实。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姻问题上的表示不真实,即符合了欺诈构成的条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这种欺诈性质的婚姻应予撤销。
骗婚是一种性质恶劣,道德极其败坏的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如果当事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失的,可以及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归还足额的财产,或者要求判罚婚姻无效,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给出公平的判决。
一、对无效婚姻的救济手段有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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