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离婚公租房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如下:
1、若是一方在婚前申请获得的公租房,则一般由婚前申请获得的一方继续承租;
2、若是婚后申请获得的公租房,一般双方都有公租房的承租权。若此时双方都主张继续承租,先由双方进行协商,由继续承租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3、若协商不成,一般情况下,会优先考虑如下因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二、离婚后房屋拆迁怎么分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有影响的。政府会重新审查夫妻是否具备享受廉租房待遇的资格。如果具备,由夫妻双方协商由哪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分割廉租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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