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报挂号:电传号:电话:
卖方:X国公司地址:
电报挂号:电传号:电话: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项目序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值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交货期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荡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7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5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2份,如第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1份。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40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中国公司(电报挂号:),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10天,将船名、预计装贷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30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31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的一个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以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嵊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买方:卖方:
中国公司X国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见证人:
(XXX律师)
(签字)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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