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连续计算,或者累积计算。
例如:如果领取的驾驶证是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连续计算,或者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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