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3月1日至5月1日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募集5000万元后,将召开公司成立大会。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如期足额募集资金后,直到2002年6月5日才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违反了法律关于股本不能提取的规定,而且直接导致公司因未能如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失败,给发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他们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发起人支付的金额加上银行利息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是保荐人违反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导致公司无法成立的典型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司不成立的直接后果由发起人承担;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煽动退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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