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
3、用字有悖于公德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
4、使用了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机关列为工作对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
5、法定代表人等。
1,首先带上你的户口本和你的身份证,到你的社区(农村是大队)开取一张社区(大队证明),来证明你确实是本社区或大队的居民。
2,带着这个证明,到你当地的
派出所领取一张“更正表”,这张更“正表上”填写更正名字的原因,更正前后的姓名等等。
3,填写完后交给当地派出所所长,由他签名,盖章。4。后面的事,就不用你做了,他会向上一级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申报的。他会通知你再来重新办理新身份证的时间的,和入户证明。
5,最后,你要拿到你新办的身份证和派出所开的入户证明,再到你所在的社区或大队,将你所改后的身份证重新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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