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后怎么办讨债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22 16:25:44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从其代管财产中支付所欠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讨债要注意下列问题:

1.讲究技巧、策略。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

2.讨债中防止逃债。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债务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下落不明,但另一方还在的,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务。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务为个人债务

如果债务人失踪不到两个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缺席判决,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是法院应立案,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将会公告开庭,公告时间一到,就视为公告已经送达。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或者中止诉讼。如果是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中止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就得以延伸,只要在这期间内债务人出现,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将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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