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房产买卖时需要哪四项证据?
时间:2023-07-22 05:30:17 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产买卖期间注意保留四类证据:

1.签买卖协议前,应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确认卖方系房屋的所有权人,且该房产没有其他纠纷、未被冻结查封;

2.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购房款,保留转账凭证;

3.支付购房款之前,要先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备案登记;

4.及时占有、使用、管理二手房,报关相关凭证、凭据。

四类房产过户要公证

读者张先生:前段时间,我想通过二手房中介机构卖掉一套房子。咨询时,二手房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我说,要通过公证过户。请问,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证过户吗?如果不是,那么在哪种情况下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

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员关颖:不是所有房产过户都要办理公证。比如,商品房买卖进行房产过户时就不用公证,二手房交易过户也不需要公证。根据我国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目前需要办理公证的共有四类房产。

一是继承房产办理过户。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不能缺少。

二是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管部门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赠与房产办理过户。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受赠人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只有取得公证过的赠与证明,受赠人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是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该房产买卖协议也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之后当事人才能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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