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房东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当房东要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子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房东在出售房屋之前就知晓承租人有购买意愿,却没有提前通知承租人要出售房屋,而选择和其他人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存在不妥之处,侵害了承租人的权利。一般承租人在得知房东要出售房屋后的三个月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我国民法之中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对于生活中出现的出租人用水量同一个房屋,在同一个时间段内租赁给多个民事主体的,就已经严重的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此时出租人无疑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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