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确权显名
时间:2023-05-06 22:24:38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隐名股东显名化,即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出资人而成为显名股东。只有在不违反法律的效力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允许隐名出资人自由选择是否显名。如果隐名出资人显名可能会侵害到显名出资人、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则公司可以否认其显名。

1、证明存在代持股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变更股东登记。要“光明正大”地行使股东权利,只有变更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显化自己的身份。

律师补充:

隐名股东在要求显名股东配合办理显名手续时,存在显名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即使显名股东配合登记,但是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实务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考虑,很有可能会认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对公司并无拘束力,从而导致隐名股东显名存在重重阻碍。

如果只有隐名出资协议而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认可的话,其很难要求公司对其股东身份作出实质认定,推翻法律形式上的推定,变更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显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而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若有协议,隐名股东有利益享有权。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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