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提存的概念和申请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公证机关通过把债之标的物(货款、物品)提存到公证机关,待债务人履行完某项义务,再交付债权人的办法,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一般合同提存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条件:债权人拒绝受领且没有正当理由;债权人失踪;债权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很难履行债务的。
依照我国法律,债务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太高的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的内容应有提存人的姓名,提存物的名称、属于什么种类、数量的多少等基本内容。另外,提存人应上交证明其所提存的物,确实是所负债务标的物的债务证据;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失踪等,导致债务人没办法履行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法律规定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吗
法律规定合同因提存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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