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时间:2023-06-04 18:34:45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换言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

认为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废止。该《办法》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医疗事故,而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疗损害后果以医疗差错对待。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取消了医疗事故必须存在严重后果的标准。以往所说的医疗差错已被纳入现行医疗事故之中,受《条例》的调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任何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所以原《办法》中的医疗差错当属现行《条例》规定中的四级医疗事故。

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因此依据现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不以患者受到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差错,既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要求。

二、医疗差错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依《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换言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例如,某医生为一胸腔积液的病人施行胸腔闭式的引流术,术前未认真检查器械,结果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后开胸取出抽口,病人恢复良好。本例手术医生疏忽大意,未检查器械,应认定为确有过失,但只是给病人造成了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后果,没有导致功能障碍以上的损害,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仅构成了医疗差错。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又可将医疗差错全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1.一般差错。

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例如,某护士在治疗中误将甲床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乙床病人注射,而将乙床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给甲床病人注射,出现了交叉治疗的错误。注射后及时发现,立即报告医生,做好紧急抢救的一切准备,医护人员守候在乙床病人的身边。恰逢乙床病人对青霉素不过敏,一场虚惊之后,病人安然无恙。本例虽然病人没有出现不良后果,但护士的交叉治疗错误即极严重,这是不遵守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构成一般医疗差错。

在一般医疗差错中指在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了一般性的错误,但责任者能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和处理,对患者未造成危害,无任何不良后果者。

区别严重医学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属一般医疗差错。

2.严重差错。

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出现不适症状、产生轻度并发症或后遗症等。例如,某医院产科助产士,在给一产妇接生时,由于业务能力较差,临床经验不足,虽然产妇出现了一系列较为明显的子宫破裂的先兆,但该助产干仍然没有想到有子宫破裂的可能,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结果病人子宫破裂。幸被上级医生及时发现,经紧急手术,缝合了破裂口、病人母子平安,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本例助产士有技术失误,但经上级医生的弥补,没有给病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只是增加了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属于严重医疗差错。

在严重医疗差错中指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因技术水平不高或技术设备不足,发生误诊,延误治疗时间,给患者治疗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未酿碍不良后果者;或出现医疗方面的过失,但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虽未造成后果,然而就医务人员的工作而言,也是一种严重差错。

三、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一.事故经过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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