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9号)
办理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以及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3、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受理管辖范围。
申报材料(一)请求书
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四)涉嫌侵权证据包括:
1、被请求人工商登记资料;
2、涉嫌侵权样品(涉嫌侵权产品);
3、生产、使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如销售发票、收据、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公证书等)。
(五)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承办处室法律事务处
受理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办理时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三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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