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