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买卖合同的管辖地,具体如下:
1、在销售合同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只约定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按履行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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