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后仍未还清债务,能否继续申请执行其他财产?
时间:2023-07-20 19:11:22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子拍卖后没还清债务可以申请继续执行其它财产。

1、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执行其他财产;

2、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待被告有了新的财产,或者债权人发现被告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可以再申请重新启动强制执行。

房子拍卖后原租户怎么处理

房子拍卖后原租户可以继续按照之前的租赁合同履行。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出租在前抵押在后的,拍卖出租的房屋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是抵押在前出租在后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受让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交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或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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