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12部门发布新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从9月1日起,有20类证明以后派出所不再开具啦!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对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10、户口迁移情况。
11、住址变动情况。
1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13、注销户口情况。
14、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以下证明由相关单位开具
1、婚姻状况证明
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文化程度证明
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死亡证明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养老金领取资格证明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证明“我”是“我”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未登记户口证明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
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
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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