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列举了20种不予开具的证明,包括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注销户口情况、亲属关系、文化程度、死亡原因、养老金申领、护照信息等。如果出现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不一致的情况,相关部门也不予开具证明。
不予开具的20种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10.户口迁移情况;
11.住址变动情况;
1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13.注销户口情况;
14.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15.婚姻状况;
16.文化程度;
17.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18.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
19.因公民个人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登记信息发生差错,导致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信息不一致的;
20.当事人未登记户口。
* 户 口 证 明 : 2 0 种 不 予 开 具 的 证 明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20种情况均可能导致户口证明不予开具:
1. 没有本人户口簿的;
2. 与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
3. 超出《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证明范围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4.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5. 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服刑的;
6. 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7. 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 未办理户口登记或者与原户口登记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
9. 不是中国公民的;
10.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不予开具户口证明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要开具户口证明,应确保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以免面临不予开具的情况。
结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20种情况可能导致户口证明不予开具。为确保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全和真实,应确保证明材料真实,以免面临不予开具的情况。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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