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土地征收多少亩上报国家?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上报国家。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在农村哪些情形下可征收集体土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征收农村土地的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知。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内内发出征地通知。通知后建造的农作物或建筑物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步: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听证会。
第三步:地籍调查、地面附着物登记确认。
第四步:制定“一书四计划”。
第五步: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第七步: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四、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金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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