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离婚夫妻在房屋处理上的规定。如果离婚夫妻事先有约定,则根据约定进行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贷款买房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则进行竞价;如果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则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则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夫妻事先有约定,根据约定进行办理即可。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贷款买房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协商不成的处理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
2.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的,由于房屋评估机构按照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房产所有权的夫妻一方应当给予房屋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依 据 约 定 办 理 , 否 则 按 共 同 财 产 处 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补办登记。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办理婚姻登记,则可以依据共同财产处理。因此,依据约定办理婚姻登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离婚夫妻事先有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贷款买房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夫妻双方就处理方式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方式:1.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进行竞价;2.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的,应给予房屋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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