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走私珍稀植物罪
时间:2023-03-25 16:11:45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门的制度,犯罪对象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以是原产、原生于外国。

根据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名录则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至于珍稀植物制品,则是指来源于珍稀植物,经加工出来的制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器具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而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虽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但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一、走私珍稀植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走私珍稀植物罪的认定,应注意的是:

1、“珍贵动物”的定义,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界定。

2、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3、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4、司法解释将该罪的量刑标准量化,数额和情节都有明确界限。“解释表”是重要依据。我国是《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附录一、二中的动物及制品,按“解释表”属、种参照量刑。

只有在全部符合的情况下,才能定为此罪。应注意的是,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成本罪,无需数罪并罚,罪名则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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